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春耕肥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具体月份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并在第四个月底前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备案,确定后年度储备时间内不可变更。
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承储区域内或在承储区域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承储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生产企业位于标的区域外的,其厂区内库存数量不得计入库存量。
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