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及展期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四十条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及展期 第四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