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