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