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