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