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