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