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