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22日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