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