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公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立足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以及科研、教育、文化、生态旅游等公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国家公园国际合作交流、科普宣教等工作,引导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教育培训平台,在确保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人才培养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宣教场所,建设多元化的标识、展示和解说系统,培养自然教育人才队伍,组织开展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访客容量和路线,建设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生态旅游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预约制度,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限度减少对…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完善生态管护岗位选聘机制,优…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制定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和激励的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服务、宣传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组织设计和发布中国国家公园标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其管理的国家公园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