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十二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