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