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 第六条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