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0年)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时,主持工作的部门领导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