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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 (五)

(五)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