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