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