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