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