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季度报告、按年度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