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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用于地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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