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将船上所有武器、弹药、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的名称、数量向港务监督申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武器、弹药由港务监督予以封存;
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禁止使用。
船舶在遇险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启用本条前款(二)项所列的物品,但启用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
武器、弹药由港务监督予以封存;
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禁止使用。
船舶在遇险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启用本条前款(二)项所列的物品,但启用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