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港口,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负责监督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贯彻执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的申请;对准予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水,组织联合检查;监督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并维持航行安全秩序;调查处理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海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