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拒绝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