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拒绝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拒绝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