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拟将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
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部有关司局每年应当提出1至2个后评估建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