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