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