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 (2)

(2) 对于所确定的计征对象无公开交易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核定其销售收入的,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按附件确定,如需调整计征调整系数的,须按以上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报部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研究制定其他矿种计征销售收入办法的,须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