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6年) (十五)

(十五) 鼓励科技创新人才竞争流动

鼓励创新人才在创业中流动。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项目和科研成果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3年内保留岗位、职级等基本待遇不变。优先支持到与企业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单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促进人才流动。

促进创新人才在竞争中流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创新急需,扩大选人用人视野,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依托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加强科技合作、互派人员任职交流和客座研究,推动创新人才跨室、跨单位和跨地域流动,加速复合型科技人才成长。积极推进国际引智、出国培训、对外援助培训、合作研究和互派访问学者,促进国际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