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法治国土建设考核和绩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