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应诉情况,总结行政应诉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本部门内部或者向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督促其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