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需要补正的材料; 合理的补正期限; 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