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九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注明出具日期;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