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注明出具日期;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