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