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