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