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