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