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发生错案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错案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可以直接或者参与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错案的调查,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追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