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