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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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