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