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