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