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事项名称;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情况;

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