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