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