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